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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案_股東稅負QA

  • 相關說明

合併案_股東稅負QA

2025年8月4日

 

1.     原新光金控股東取得合併換發的台新新光金控股票,是否需要課稅?

A:

  • 依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而非「證券交易所得」,故須依照自身身分別來完稅。
  • 境內居住個人股東:可選擇「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扣抵稅額」或「單一稅率分開計稅」方式,於115年5月底前申報完稅。
  • 非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境外之股東,將由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通知繳納扣繳稅款。

 

2.     新光金股東因股份轉換取得之股利所得課稅方式?

A:

  • 股東身分為境內居住之個人:可選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股利金額8.5%計算可抵減稅額,每一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或按28%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再合併報繳。
  • 股東身分為國內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之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不計入所得額課稅。
  • 股東身分為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按21%扣繳率就源扣繳。但若所在國家與台灣有簽定租稅協議,則就租稅協議的稅率扣繳。

 

3.     股利所得計算方式?

A:

  • 依財政部97.10.17台財稅字第09704552910號規定,合併消滅公司所取得之合併對價超過其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股利所得」。
  • 依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規定,全體股東之出資額為包括股本及資本公積增資溢價、合併溢價等。普通股及特別股出資額應分別計算。
  • 依103.12.01台財稅字第10304030470號規定,存續公司因合併發行新股之股份對價價值,應以董事會決議日113.09.11確定換股比例之股份對價收盤價認定。
  • 綜上,若股東未舉證更正股利所得,則普通股每股所得新台幣3.8074元、特別股為實現投資損失、沒有所得。確切金額以合併換發新股通知書為準。

 

4.     依公司計算,新光金普通股每股平均出資額是多少?每股取得對價是多少?每股股利所得是多少?

A:

  • 普通股股東每股平均出資額新台幣10.2590元。
  • 合併對價:包含台新新光金控普通股0.6720股及辛種特別股0.175股,台新新光金控股票價值以台新金控113.09.11收盤價為準,普通股為新台幣18.5元,辛種特別股為新台幣9.3394元。
  • 綜上,股利所得為「合併對價」減除「平均出資額」後之金額,普通股每股為新台幣3.8074元(即18.5× 0.672+ 9.3394× 0.175− 10.2590≈ 3.8074)。確切金額以合併換發新股通知書為準。

 

5.     若股東實際取得成本高於公司設算的出資額,是否可以/如何更正股利所得?

A:

  • 股東可提出交割憑單、買賣成交資料表、證券交易稅繳款書等作為實際成本高於公司設算出資額的憑證,若透過證券商下單,要加上證券商戳記。
  • 境內、外個人股東若要更正股利所得,可於合併基準日後洽台新新光金控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6.     何時開始受理更正股利所得?受理窗口?

A:

  • 股東收到合併換發新股通知書後始受理更正(於7月24日寄發合併換發新股通知書)
  • 境內、外個人股東若要更正股利所得,可洽台新新光金控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 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地下一樓
    電話:(02) 2504-8125 撥 9

7.     個人股東若要舉證更正新光金控股份的取得成本,流程及應檢附文件為何?

A:

  • 【個人股東】應先確認實際取得成本超過股東平均出資額10.259元。
  • 個人股東可依個別辨認法申請更正取得成本,請於本公司寄發的換發通知書第七聯(對價課稅更正申請書)逐一填妥所欲主張的每筆取得成本內容(僅限取得金額超過平均出資額10.259元的成本),並於申請書右上角簽名或蓋章後,連同舉證成本的證明文件正本,親洽或郵寄至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辦理(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
  • 舉證成本應準備的證明文件,例如交割憑單、或買賣成交資料表、或買進報告書等,須載明(1)股票名稱、(2)買進股數、(3)買進成交價格,並加蓋證券商章戳,或準備其他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書、贈與取得之贈與稅證明書、繼承取得之遺產稅證明書或證券交易稅單等。
  • 本公司將於受理股東申請資料後轉送至稽徵機關查核,若稽徵機關審核無誤,本公司將於115年2月10日前寄發更正後股利憑單予股東。

 

 

8.     若有陸續購入及出售新光金股票者,其成本如何認定?

A:

  • 若股東未特別舉證,將依財政部93.09.21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規定計算取得成本。
  • 若境外股東欲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份之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則依財政部97.12.08台財稅字第09700312710號規定,可委託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為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依先進先出法核實認定該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
  • 若境內個人股東欲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份之取得成本高於出資額,則依財政部97.02.20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規定,可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並於合併基準日後提交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由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向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9.     因合併取得的股利所得是否要扣取補充保費(繳納二代健保)?

A:

  • 消滅公司個人股東獲配之股利所得,須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單次給付股利總額達新台幣20,000元須按2.11%費率扣取補充保費,惟當金額股利所得超過1,000萬元時,以1,000萬元為補充保費基礎計算。

 

10.  補充保險費將如何扣取?若更正股利所得金額,已扣取之補充保費是否可退費?

A:

  • 將由公司彙報健保署,由健保署直接向保險對象補收。
  • 股東舉證更正股利憑單後,原已繳納之補充保費,得向健保署申請退費。

 

11.  原新光金控普通股股東何時可以取得轉換後的台新新光金控普通股與辛種特別股?

A:

  • 轉換後的台新新光金普通股與辛種特別股已於合併基準日當天撥入股東的集保帳戶。

 

 

12.  若境外股東未於指定期限內繳款,是否可以於7月24日拿到股票?

A:

  • 若境外股東未於7月21日前繳款,則該境外股東之台新金控辛種特別股將配發至台新新光金控公司登錄專戶之「代保管明細」項下。

 

 

13.  若境外股東在7/24之後才繳納稅款,應如何申請取得股票?

A:

  • 如果境外股東7/24(含當日)後才繳納稅款,請於繳納後向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提出申請將辛種特別股股票匯撥入集保帳戶 。
  • 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
    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1段96號地下一樓
    電話:(02) 2504-8125 撥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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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已訂定114年7月24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合併後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台新金控將以「客戶權益」為優先,兩家金控合併後,所有台新金控旗下子公司客戶的往來的權益及一切權利義務不變,不會因本合併案而受到任何影響,客戶無需做任何變更申請,敬請放心。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的業務代表或撥打以下客服專線: 台新銀行: (02)2655-3355、台新證券: (02)4050-9799、台新人壽: (02)2171-1132、台新投信: (02)2501-383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再度感謝您的長期支持,更期待您未來繼續惠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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