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更正說明
- 相關說明
新光金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更正說明
原新光金普通股股東如因合併取得換發之台新新光金股份,所生之股利所得,倘 貴股東欲舉證原取得新光金之每股金額超過平均出資額10.259元者,可依個別辨認法申請更正取得成本,相關說明如下:
一、於民國(下同)115年3月31日以前洽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按9)提出辦理更正者,本公司預計於4月底前寄發更正後股利憑單。
(1)台新金合併新光金_新光金股東稅負QA
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28300
(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獲配股份對價課稅更正申請書
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30182
二、於申報11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倘尚未提出股利憑單金額更正申請,或已提出但尚未核准者, 貴股東如欲自行修正申報金額並繳稅者,應填寫下列申請表單(1~3) 及檢附相關文件,於115年6月10日前繳交至戶籍地國稅局,以免受罰。
1、「下載所得變動申請表」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300424
2、「綜合所得稅聲明事項表」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300427
3、「綜合所得稅更正申請書」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300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