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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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金股東獲配股份對價之股利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說明
原新光金普通股股東因合併取得換發之台新新光金股份,所生之股利所得,須依規定扣取補充保險費,健保署已於115年8月7日起陸續通知股東補繳保費,股東接獲通知後請於繳款期限內(115/9/30前)繳納,倘 貴股東欲舉證實際取得新光金之每股金額超過平均出資額10.259元者,可依個別辨認法申請更正取得成本,相關說明請詳下列QA,並請洽台新證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建國北路一段96號B1;電話:02-25048125按9)辦理更正,本公司於受理股東申請更正取得成本資料後將依規定轉送至稽徵機關查核,若稽徵機關審核無誤,將寄發更正後股利憑單予 貴股東,以利 貴股東持「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繳款單更正申請書」、「更正後股利憑單」、「繳款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郵寄或親臨至健保署辦理更正及申請退費:
- 台新金合併新光金_新光金股東稅負QA
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28300
- 原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股東獲配股份對價課稅更正申請書
https://www.tssco.com.tw/portal-api/File/30182
提醒:健保費超過繳納期限,如逾15日寬限期後仍未繳納,自寬限期滿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1日加徵應繳保費額0.1%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