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新光金控

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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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與台新人壽辦理合併

序號

3

發言日期

114/07/25

發言時間

16:07:11

發言人

林維俊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55761888

主旨

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董事會決議與台新人壽辦理合併

符合條款

第11款

事實發生日

114/07/25

說明

1.併購種類(如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 合併

2.事實發生日:114/7/25

3.參與併購公司名稱(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新設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標的公司之 名稱: 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續公司,簡稱台新人壽)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滅公司,簡稱新光人壽)

4.交易相對人(如合併另一方公司、分割讓與他公司、收購或受讓股份之交易對象): 台新人壽

5.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是

6.交易相對人與公司之關係(本公司轉投資持股達XX%之被投資公司),並說明選定 收購、受讓他公司股份之對象為關係企業或關係人之原因及是否不影響股東權益: 新光人壽及台新人壽均屬同一母公司, 合併可提升整體綜效,不影響股東權益。

7.併購目的及條件,包括併購理由、對價條件及支付時點: (1)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及提升市場競爭力。 (2)合併基準日以新光人壽普通股每1股可換發0.9349股台新人壽普通股。

8.併購後預計產生之效益: 擴大營運規模、整合集團資源及提升市場競爭力。

9.併購對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之影響: 合併後存續公司透過業務整合提升營運效能, 對未來每股淨值及每股盈餘應有正面效益。

10.併購之對價種類及資金來源 台新人壽以發行新股方式支付對價, 合併基準日以新光人壽普通股每1股可換發0.9349股台新人壽普通股。

11.換股比例及其計算依據: (1)換股比例 新光人壽普通股每1股可換發0.9349股台新人壽普通股, 如依合併契約約定換股比例應換發之本公司股份有不滿1股之畸零股時, 台新人壽依發行面額按比例折算現金(至元為止,元以下無條件捨去)支付之。 (2)計算基礎 換股比例依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雙方114年6月30日自結每股淨值之比例為基礎計算。

12.本次交易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出具非合理性意見:否

13.會計師或律師事務所名稱或證券承銷商公司名稱: 信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14.會計師或律師姓名: 林昶佑會計師

15.會計師或律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4562 號、北市會證字第2785 號

16.獨立專家就本次併購換股比例、配發股東之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意見書內容 (一、包含公開收購價格訂定所採用之方法、原則或計算方式及與國際慣用之市價法 、成本法及現金流量折現法之比較。二、被收購公司與已上市櫃同業之財務狀況 、獲利情形及本益比之比較情形。三、公開收購價格若參考鑑價機構之鑑價報告者 ,應說明該鑑價報告內容及結論。四、收購人融資償還計畫若係以被收購公司或合 併後存續公司之資產或股份為擔保者,應說明對被收購公司或合併後存續公司財務 業務健全性之影響評估): 會計師評估換股比例以雙方114年6月30日自結每股淨值之比例為基礎計算, 以新光人壽普通股每1股可換發0.9349股台新人壽普通股,應屬允當,亦屬合理。

17.預定完成日程: 於本合併案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由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訂定合併基準日。

18.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或分割)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註二): 自合併基準日起,新光人壽之全部帳列資產、負債及截至合併基準日仍為 有效之一切權利、義務,均由台新人壽依法概括承受。

19.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註三): 新光人壽與台新人壽均為人身保險業,主要經營人身保險事業。

20.分割之相關事項(含預定讓與既存公司或新設公司之營業、資產之評價價值;被 分割公司或其股東所取得股份之總數、種類及數量;被分割公司資本減少時,其資 本減少有關事項)(註:若非分割公告時,則不適用): 不適用

21.併購股份未來移轉之條件及限制: 不適用

22.併購完成後之計畫(包含一、繼續經營公司業務之意願及計畫內容。二、是否發生 解散、下市(櫃)、重大變更組織、資本、業務計畫、財務及生產、對公司重要人員 、資產之安排或運用,或其他任何影響公司股東權益之重大事項): 合併案完成後,台新人壽為合併後之存續公司, 新光人壽將因合併消滅而解散。

23.其他重要約定事項: 雙方董事會授權其各自之董事長,於合併基準日前雙方有下列契約 所列情形發生時,應調整換股比例: 5.3.1辦理減資或現金增資、發行轉換公司債、無償配股、發行附認股權 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及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或其他導致股權稀釋或有稀釋之虞之情事。 5.3.2取得或處分公司重大資產等影響公司財務或業務之行為。 5.3.3發生重大不可抗力事件或災害、重大虧損、重大訴訟, 或其他事由致重大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營運、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者。 5.3.4評估基準日至合併基準日前一日間新光人壽帳列淨資產 金額發生變化。 5.3.5其他依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核示或為使本合併案順利 取得主管機關之核准而有調整換股比例之必要者。

24.其他與併購相關之重大事項: 合併後存續公司名稱將更名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25.本次交易,董事有無異議:否

26.併購交易中涉及利害關係董事資訊(自然人董事姓名或法人董事名稱暨其代表人姓名 、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或預計投資其他 參加併購公司之方式、持股比率、交易價格、是否參與併購公司之經營及其他投資條件 等情形)、其應迴避或不迴避理由、迴避情形、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之理由): 無

27.是否涉及營運模式變更:否

28.營運模式變更說明(註四): 不適用

29.過去一年及預計未來一年內與交易相對人交易情形(註五): 不適用

30.資金來源(註五):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註六): 本合併案以取得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為成就條件。

註二、既存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相關事項,包括庫藏股及已發行具有股權性質有    價證券之處理原則。

註三:參與合併公司之基本資料包括公司名稱及所營業務之主要內容。

註四:倘涉營運模式變更,請於欄位敘明包括營業範圍變更、產品線擴充/縮減、製程調整、產業水平/垂直整合,或其他涉及營運架構調整事項。

註五:非屬私募資金用以併購案件者,得填寫不適用。

註六:若本案成就前,尚需經國內、外主管機關(如:投審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反壟斷局或其他單位)核准或許可者,應予敘明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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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台新金控與新光金控合併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已訂定114年7月24日為合併基準日。合併後,台新金控為存續公司(合併後更名為「台新新光金控」)、新光金控為消滅公司。台新金控將以「客戶權益」為優先,兩家金控合併後,所有台新金控旗下子公司客戶的往來的權益及一切權利義務不變,不會因本合併案而受到任何影響,客戶無需做任何變更申請,敬請放心。若您有任何疑問,歡迎洽詢您的業務代表或撥打以下客服專線: 台新銀行: (02)2655-3355、台新證券: (02)4050-9799、台新人壽: (02)2171-1132、台新投信: (02)2501-383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再度感謝您的長期支持,更期待您未來繼續惠予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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