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向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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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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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日期 |
11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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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時間 |
17:53: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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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 |
林維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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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職稱 |
總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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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人電話 |
02-55761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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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 |
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公告向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使用權資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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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條款 |
第20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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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發生日 |
114/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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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花蓮縣鳳林鎮兆豐段105-1地號土地 2.事實發生日:114/9/24~114/9/24 3.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4.其他核決日期: 核決層級:部室主管(協理) 民國114年9月24日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交易單位數量:337坪 每單位價格:新臺幣5元/月/坪(含稅) 每年租金:新臺幣20,000元(含稅) 交易總金額:新臺幣200,000元(含稅) 使用權資產金額: 新臺幣170,415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新光兆豐股份有限公司 與公司之關係: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符合需求,繼續租用 前次移轉之所有人:不適用 前次移轉日期:不適用 前次移轉金額: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租賃期間:114/10/1~124/9/30 付款條件:年付新臺幣20,000元 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租賃期間內,如因土地重劃或政府 有關法令修改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因素致無法繼續,本契約當然終止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之決定方式:雙方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當地市場行情 決策單位:依本公司核決權限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不適用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不適用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信佑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20.會計師姓名: 林昶佑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金管會證字第4562 號、北市會證字第2785 號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取得使用權資產,供放置紀念碑使用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是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是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不適用 31.其他敘明事項: 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