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新光金控

重大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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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補充公告臺北市地上權契約解約後相關事宜

序號

2

發言日期

115/05/15

發言時間

17:59:06

發言人

林維俊

發言人職稱

總經理

發言人電話

02-55761888

主旨

本公司代子公司新光人壽補充公告臺北市地上權契約解約後相關事宜

符合條款

第20款

事實發生日

115/05/15

說明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 土地: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93地號市有土地地上權

2.事實發生日:115/5/15~115/5/15

3.董事會通過日期: 不適用

4.其他核決日期: 核決層級:總經理 民國115年5月15日

5.交易單位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土地面積:合計16,038.87平方公尺,折合約4,851.76坪 權利金總金額(新臺幣,以下同):1,602,000,000元

6.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 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交易相對人:臺北市政府 與本公司關係:非關係人

7.交易相對人為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 所有人、前次移轉之所有人與公司及交易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前次移轉日期 及移轉金額: 不適用

8.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 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 不適用

9.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遞延者應列表說明 認列情形): 不適用

10.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 事項: 1.權利金 (1)第1期:權利金總額20%,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10日內繳付。 (2)第2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1年內繳付。 (3)第3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2年內繳付。 (4)第4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3年內繳付。 (5)第5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4年內繳付。 (6)第6期:權利金總額16%,於地上權契約書簽訂日起5年內繳付。 2.地上權存續期間:50年 3.土地租金,按下列加總合計: (1)按地上權契約簽訂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2.5%計收。 (2)按當年度土地申報地價年息1%計收。申報地價調漲時,應於申報地價 調整之日起隨同調整。但地租較前一年度增加逾6%者,超出部分不予計收。

11.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 決策單位: 交易決定方式:招標。 決策單位:由董事會授權董事長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相關業務權責規定, 並參酌鑑價報告全權執行。

12.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總價1,883,000,000元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總價1,874,811,000元

13.專業估價師姓名: 高力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柯鳳茹 中華徵信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巫智豪

14.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 柯鳳茹:(103)北市估字第000203號 巫智豪:(108)北市估字第000274號

15.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或不適用

16.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否或不適用

17.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 不適用

18.估價結果有重大差異時,其差異原因及會計師意見: 不適用

19.會計師事務所名稱: 不適用

20.會計師姓名: 不適用

21.會計師開業證書字號: 不適用

22.經紀人及經紀費用: 不適用

23.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 興建投資用大樓

24.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 不適用

25.本次交易為關係人交易:否

26.監察人承認或審計委員會同意日期: 不適用

27.本次交易係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或其使用權資產: 否

28.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六條規定 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29.依前項評估之價格較交易價格為低者,依同準則第十七條規 定評估之價格:不適用 30.前已就同一件事件發布重大訊息日期: 110年10月13日及114年11月21日

31.其他敘明事項:

一、本公司於114年11月21日公告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93地號市有土地 設定地上權契約解約事宜。

二、依上述契約第2.5.9.1條約定,如上述契約期前終止時,本公司為 完成上述契約而與第三人簽訂之契約亦同時終止。本公司與相關委任廠 商之契約亦訂有相同約定。本公司與臺北市政府就上述地上權契約合意 解約後,並依此陸續與建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雜照工程(連續壁))、規 劃設計及監造等委任廠商辦理結算事務迄今。

三、依前開與臺北市政府之解約協議,臺北市政府應給付本公司為履行 臺北市北投區軟橋段93地號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所支出之相關成本 ,包含本公司應給付予相關委任廠商之款項。本公司現已與相關委任廠 商陸續完成契約終止及全案結算事務,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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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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